“接连飞行作业时刻”是指接连24小时之内,船只坚持飞行和作业状况的坚持的时刻(船只继续停靠不超越4小时的,视为坚持飞行和作业状况)。
附加规则:接连飞行作业时刻超越16小时,须添加二副或三副1人、一般船员1人
附加规则:接连飞行作业时刻超越16小时,须添加驾驶员1人;接连飞行作业时刻不超越10小时或定线公里的船只可减免驾驶员1人
一般规则:船长或驾驶员1人(集装箱船、多用途船只须为船长1人、一般船员1人)
“接连飞行作业时刻”是指接连24小时之内,船只坚持飞行和作业状况的坚持的时刻(船只继续停靠不超越4小时的,视为坚持飞行和作业状况)。
附加规则:接连飞行作业时刻超越16小时,须添加驾驶员1人;接连飞行作业时刻不超越10小时或定线公里的船只可减免驾驶员1人
拖(推)轮船队的驳船如未装备一般船员,则拖(推)轮在按照上述规则进行配员的基础上,驳船数2艘及以下的添加一般船员1人,3艘及以上的添加一般船员2人。
总吨位300及以上除拖轮外的港内作业一般船只和主机总功率150千瓦及以上的港内作业拖轮,可按每个工班船长或甲板部高档船员1人、轮机部高档船员1人、一般船员2人的规范配员;总吨位300以下除拖轮外的港内作业一般船只和主机总功率150千瓦以下的港内作业拖轮,可按每个工班船长或甲板部高档船员1人、一般船员1人的规范配员。
“接连飞行作业时刻”是指接连24小时之内,船只坚持飞行和作业状况的坚持的时刻(船只继续停靠不超越4小时的,视为坚持飞行和作业状况)。
总吨位1000及以上的液货船、载运集装箱的船只甲板部在一般规则基础上须增配一般船员1人。
附加规则:接连飞行作业时刻超越16小时,须添加二副或三副1人、一般船员1人
“接连飞行作业时刻”是指接连24小时之内,船只坚持飞行和作业状况的坚持的时刻(船只继续停靠不超越4小时的,视为坚持飞行和作业状况)。
适用于全国含J级航段的水域及长江宜昌左岸镇江阁与右岸孝子岩连线千米)以上长江干线、支流及重庆、四川、云南、贵州所辖西南山区河流船只。
附加规则:接连飞行作业时刻超越16小时,须添加二副或三副1人、一般船员1人
附加规则:接连飞行作业时刻超越16小时,须添加驾驶员1人;接连飞行作业时刻不超越4小时可减免驾驶员1人
一般规则:船长或驾驶员1人(工程类船只、集装箱船、多用途船只须为船长1人)
“接连飞行作业时刻”是指接连24小时之内,船只坚持飞行和作业状况的坚持的时刻(船只继续停靠不超越4小时的,视为坚持飞行和作业状况)。
附加规则:接连飞行作业时刻超越16小时,须添加驾驶员1人;接连飞行作业时刻不超越4小时可减免驾驶员1人
一般规则:船长或驾驶员1人(工程类船只、集装箱船、多用途船只须为船长1人)
拖(推)轮船队的驳船如未装备一般船员,则拖(推)轮在按照上述规则进行配员的基础上,驳船数2艘及以下的添加一般船员1人,3艘及以上的添加一般船员2人。
总吨位300及以上除拖轮外的港内作业一般船只和主机总功率150千瓦及以上的港内作业拖轮,可按每个工班船长或甲板部高档船员1人、轮机部高档船员1人、一般船员2人的规范配员;总吨位300以下除拖轮外的港内作业一般船只和主机总功率150千瓦以下的港内作业拖轮,可按每个工班船长或甲板部高档船员1人、一般船员1人的规范配员。
“接连飞行作业时刻”是指接连24小时之内,船只坚持飞行和作业状况的坚持的时刻(船只继续停靠不超越4小时的,视为坚持飞行和作业状况)。
总吨位1000及以上的液货船、载运集装箱的船只甲板部在一般规则基础上须增配一般船员1人。
附加规则:接连飞行作业时刻超越16小时,须添加三副或二副1人、一般船员1人
“接连飞行作业时刻”是指接连24小时之内,船只坚持飞行和作业状况的坚持的时刻(船只继续停靠不超越4小时的,视为坚持飞行和作业状况)。
附加规则:总吨位100以下小型船只,接连飞行作业时刻不超越2小时,可减免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
附加规则:总吨位100以下小型船只,接连飞行作业时刻不超越4小时,可减免一般船员1人
关注官方微信